(2015)坊埠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玉娥与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娥,王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张玉娥。被告王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娥与被告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玉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华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娥撤回对被告王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共计165元,由原告张玉娥负担。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