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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砚辉与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砚辉,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416号原告杜砚辉,男,1961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雲(杜砚辉之女),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果园6号楼5层653室。法定代表人徐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鸣鹤,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原告杜砚辉与被告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梦经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艳玲独任审判,原告杜砚辉的委托代理人杜雲,被告华梦经纪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鸣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砚辉诉称,2014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丰台区×××西路××号院×楼×门×号的房屋给被告出租,租期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租金标准每月8000元,一季度一付款。合同到期后,原告发现被告一年当中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96000元(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的);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000元(依据合同第9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华梦经纪公司辩称:确实欠那么多房租,今年合同到期那天下午就跟原告交接房屋了,原告已经收回房屋。违约金希望法院酌减,房子原告已经收回去了,不应支付违约金,我想跟原告商量,违约金给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杜砚辉(甲方)与华梦经纪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西路××号院×楼×门×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租金每月8000元,各期租金支付日期为2014年6月28日、2014年9月28日、2014年12月28日、2015年3月28日,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日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杜砚辉与被告华梦经纪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华梦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租,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杜砚辉要求被告华梦经纪公司支付房屋租金9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根据被告的答辩意见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确定为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杜砚辉房屋租金九万六千元;二、被告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原告杜砚辉违约金八千元;三、驳回原告杜砚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杜砚辉负担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