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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0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敬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敬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4512号原告: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一街32-40号。组织机构代码:55533471-7。法定代表人:刘秀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辉,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戴敬云,女,44岁,地址:沈阳市铁西区中央大街-2,6号楼4-5-1。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敬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被告戴敬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鑫吉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