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东华与陈鹤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华,陈鹤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446号原告:叶东华。被告:陈鹤亭。原告叶东华为与被告陈鹤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陈鹤亭归还原告叶东华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鹤亭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鹤亭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叶东华借款人民币7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17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鹤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东华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鹤亭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叶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