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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卢某,女,1972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冯某甲,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卢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其与被告冯某甲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27日生育一子冯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冯某甲有赌博恶习,双方产生矛盾并经常争吵。2008年8月,其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之后,冯某甲虽多次保证好好过日子,但仍未改掉赌博恶习,四处借钱打牌。2015年4月,冯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冯某甲离婚。被告冯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冯某甲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27日生育一子冯某乙。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冯某甲经常借钱打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8月,卢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冯某甲离婚,后撤诉。2015年4月,冯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6月,卢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解除的条件。原告卢某与被告冯某甲是自由恋爱并结婚,且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只要双方均能真正地坚持以夫妻情分和孩子为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综合分析卢某与冯某甲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本院确认卢某与冯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卢某要求与冯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冯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梅海洋人民陪审员  张敬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学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