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张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龙,张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龙.被执行人张尉良.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张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福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国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