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原告周某与被告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在威县打工时认识,相识不久后就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姜镇硕,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姜水月,于××××年××月××日在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姜镇扬。前几年夫妻感情一般,近几年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特别是被告经常上网聊天,与一些网友关系暧昧,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女性也有不正当关系,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2014年3月因吵架原告领次子姜镇扬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早日判决解除这种死亡的婚姻。被告姜某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姜镇硕,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姜水月,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姜镇扬,三个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女方现未怀孕。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及现金。原、被告于2014年3月因吵架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孕检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态度坚决,且被告下落不明,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所生的三个孩子现均随原告周某生活,故由原告周某抚养为宜。因被告姜某下落不明,原告周某要求三个孩子的抚养费自理,待找到被告后抚养费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长子姜镇硕、长女姜水月、次子姜镇扬均由原告周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鹤审 判 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闫学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敬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