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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巫春蒨与赖运生、伍头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春蒨,赖运生,伍头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巫春蒨,男。被执行人赖运生,男。被执行人伍头珠,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赖运生、伍头珠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赖运生、伍头珠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赖运生、伍头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