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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351号原告:梁某,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