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烂与被告闫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烂,闫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93号原告刘海烂。委托代理人刘海平,黄石市老下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安。原告刘海烂诉被告闫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光东与人民陪审员全秀红、赵盛洁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诉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因违规停车动手打伤原告,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已进行了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因被告拒不赔偿其打伤原告造成的原告医疗费用等损失5995.20元,故而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995.2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公安机关作为对本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虽然在接警后进行了调查,但其对当事人行为是否违法,尚未依法作出认定,也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烂的起诉。诉讼受理费50元退还给刘海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光东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人民陪审员 赵盛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