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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刑二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郝南方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二终字第00030号原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郝南方,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2010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郝南方,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镇安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郝南方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对郝南方认定盗窃未遂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郝南方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上诉人郝南方亦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和上诉人郝南方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郝南方撤回上诉。镇安县人民法院(2015)镇安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广审 判 员  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译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