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祝铭与张祝铭、张晓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祝铭,张晓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29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厉佳龙。被告张祝铭。被告张晓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祝铭、张晓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铃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