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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祝铭与张祝铭、张晓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祝铭,张晓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29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厉佳龙。被告张祝铭。被告张晓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祝铭、张晓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铃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