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冯家宝诉冯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69号原告:冯家宝,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树国,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淮北瑞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五里郢,组织机构代码6*******-4。法定代表人:田民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德宣、李红旗,该公司职员。原告冯家宝诉被告冯树国、淮北瑞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宝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冯家宝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