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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绍亮与胡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亮,胡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王绍亮。被告胡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亮与被告胡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亮撤回对被告胡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爱敏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翔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