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绍亮与胡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亮,胡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王绍亮。被告胡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亮与被告胡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亮撤回对被告胡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爱敏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翔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