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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刘金亮、刘从宝排除妨害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刘金亮,刘从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768号原告:王志华,男,汉族,1956年6月21日生,郯城县李庄镇。委托代理人:陈伟,山东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金亮,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生,郯城县李庄镇。委托代理人: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从宝,男,汉族,1954年6月14日生,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刘金亮、刘从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志华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雨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