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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瞿弘鑫与王燕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瞿弘鑫。委托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原告瞿弘鑫与被告王燕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弘鑫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1197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803元,由原告瞿弘鑫负担。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人民陪审员  睢开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