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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岳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法定代表人:岳帅,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建林,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武汉翰彩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票号为3090005326871448、出票金额为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