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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俊与鞠连生、何玉萍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鞠连生,何玉萍,鞠连新,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17-1号原告王俊,居民。被告鞠连生,居民。被告何玉萍,居民。被告鞠连新,居民。被告耿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鞠连生、何玉萍、鞠连新、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鞠连生名下的座落于胶南市海西东路***室(房权证号为:胶南私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