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城民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少初字第14号原告许某某,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许天朝,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牛某某,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