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梅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1号楼旁平房增1号。法定代表人梁继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继光,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王金敏,广云花园项目经理。被执行人黄梅萍。申请执行人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梅萍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黄梅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6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执行员 朱 达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