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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姜军修、胡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姜军修,胡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174号原告徐建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军修,居民。被告胡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姜军修身份信息,查明其不是原告起诉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