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姜军修、胡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姜军修,胡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174号原告徐建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军修,居民。被告胡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姜军修身份信息,查明其不是原告起诉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