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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亚海隆自控仪表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天津市亚海隆自控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荣华,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凌。被告: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周,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段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亚海隆自控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港陆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亚海隆自控仪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亚海隆自控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5元,由原告天津市亚海隆自控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乘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