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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千付诉四川元浩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千付,四川元浩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黄千付,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余廷富,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元浩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肖寒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千付诉被告四川元浩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千付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千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千付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