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阿城兴鹏达铆焊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61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阿城兴鹏铆焊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科迈隆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红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生效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6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后,符合重新执行条件的,可另行立案执行,重新立案的,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