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小进与黄本琪、史俊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进,黄本琪,史俊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进。被执行人黄本琪。被执行人史俊年。刘小进与黄本琪、史俊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南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本琪、史俊年应归还申请人刘小进借款本息合计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本琪已给付2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史俊年配偶朱春霞银行存款31523.82元,现两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小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本琪、史俊年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刘小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孙翠燕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陆兴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