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伍贤芳、唐恭慎与唐勇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贤芳,唐恭慎,唐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402号原告伍贤芳,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唐恭慎,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唐勇,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受理原告伍贤芳、唐恭慎诉被告唐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贤芳、唐恭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伍贤芳、唐恭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