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湖北京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与湖北德众粮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京山国家粮食储备库,湖北德众粮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46号申请人湖北京山国家粮食储备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达祥,主任。被申请人湖北德众粮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永隆镇杨丰街汉宜路。法定代表人姜国元。申请人湖北京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与被申请人湖北德众粮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坐落在京山县永隆镇高湖街村面积为46655.06㎡土地使用权【编号为:京土挂(2015)G003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德众粮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坐落在京山县永隆镇高湖街村面积为46655.06㎡土地使用权【编号为:京土挂(2015)G003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