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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富、卢益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富,卢益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2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219号。法定代表人:吴建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富。被执行人:卢益群。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富、卢益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1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2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章可刚代理审判员  张卫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