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盛泽镇诚宇机械设备厂、罗国良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560号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林。被告吴江市盛泽镇诚宇机械设备厂。被告罗国良。本院在审理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盛泽镇诚宇机械设备厂、罗国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翊橡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