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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荣业矫直机厂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荣业矫直机厂,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189号原告无锡市荣业矫直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莲杆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玉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殷勇,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法定代表人陆鹏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荣业矫直机厂与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荣业矫直机厂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荣业矫直机厂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荣业矫直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539元,由原告无锡市荣业矫直机厂负担。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