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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胡作福与张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作福,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胡作福,农民。被执行人张星,农民。申请执行人胡作福与被执行人张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