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胡作福与张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作福,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胡作福,农民。被执行人张星,农民。申请执行人胡作福与被执行人张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