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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邢台市热力公司与徐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热力公司,徐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孙志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明,公司职工。被告:徐萍,女,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与被告徐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建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