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桂荣与李立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荣,李立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韩桂荣。委托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荣诉被告李立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荣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桂荣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韩怡文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