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青全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青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12号罪犯杨青全,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甘肃省文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侯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其刑期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青全于2010年9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杨青全财产性义务分文未履行,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青全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