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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与赵丽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赵丽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863号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胜路南、星湖街东侧南山巴黎印象小区。负责人陈士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茜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斌,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丽婧。本院在审理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诉被告赵丽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为607元,由原告增城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商 磊人民陪审员 翟庆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