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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恩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才,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磊,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任丘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