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梅与被告郑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446号原告王生梅。被告郑霄。被告李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梅与被告郑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生梅。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绥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