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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长六与延庆县大榆树镇下屯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六,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下屯村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383号原告朱长六,女,1952年5月28日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下屯村,住所地延庆县下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六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下屯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