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毛桂枝、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毛桂枝,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保字第14-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216号。负责人盛勇,行长。被申请人毛桂枝。被申请人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方家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叶朝生。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毛桂枝、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其递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函告本院,并提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毛桂枝、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封、冻结或扣押财产30687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桂枝、杭州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内存款3068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