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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一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一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609号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通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晨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航,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一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9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