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德州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鸿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永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