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汉宁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智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智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山格镇平寨双庵路口。法定代表人郑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汉宁,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汉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汉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汉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汉宁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春 福审 判 员 朱 杰 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