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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知民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塘区乐酷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塘区乐酷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010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塘区乐酷歌厅,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惠钱路131号二、三层楼。经营者汤健。委托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北塘区乐酷歌厅(以下简称乐酷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唐亮,被告乐酷歌厅的委托代理人田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卡拉ok1、2,以下简称《开门大吉1、2》)的著作权人,中国唱片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唱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三辑,以下简称《流行经典第一、三辑》)收录了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蝶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等21个著作权人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MTV作品)。音集协分别与上述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著作权人分别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经查,乐酷歌厅未经音集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最炫民族风》等在内的210部MTV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MTV作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给音集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乐酷歌厅: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210部控侵权MTV作品;二、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26000元;三、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416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166元、查档费50元、差旅费20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音集协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包容》、《爱情码头》、《不是因为寂寞才想你》、《患难见真情》、《大话爱情》、《第几个100天》等7部涉案MTV作品的请求以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查档费、差旅费的请求,但合理费用仍主张6416元。被告乐酷歌厅辩称:音集协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音集协享有信托管理涉案MTV复制权、放映权的权利,音集协向法院提供的出版物也不是合法出版物,此外,音集协主张的合理费用亦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请求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音集协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流行经典第一、三辑》等六部MTV专辑;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六份公证书;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以下简称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四份公证书,证据1-3用于证明音集协享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4、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公证书所附随的光盘,用于证明乐酷歌厅的侵权行为;5、《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KTV包房消费发票等,用于证明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乐酷歌厅对音集协提交的证据1的各专辑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上述专辑均为非法出版物,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依据相关合同,唱片公司未将所有音乐作品均授权音集协管理;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许多被控侵权MTV作品的画面中出现了第三方的权利标识;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且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为支持其抗辩,乐酷歌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沪虹证经字第247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出版前缀码F18不属于广东音像出版社,而属于广东音像出版有限公司,故《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系非法出版物;2、《天黑》、《坚持到底》、《西界》、《曹操》等4张专辑,用于证明《流行经典第一、三辑》中有境外作品等诸多问题,系非法出版物,且涉案MTV作品有其他权利人存在;3、《流行经典第一、三辑》,用于证明音集协向法院提供的出版物上就有二家以上公司的权利标识。音集协对乐酷歌厅提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乐酷歌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MTV作品有第三方权利人的客观存在。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出如下认证:对音集协、乐酷歌厅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乐酷歌厅提供的《曹操》系CD专辑,不涉及MTV作品,关联性不予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经审理查明:一、涉案MTV作品权属的相关事实凤凰传奇的《最炫民族风》DVD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等9部MTV作品,标明ISRCCN-F18-10-301-00/V.J6,ISBN978-7-7989-7408-7;郑源的《擦肩而过》DVD专辑收录了《无情的温柔》等19部MTV作品,标明ISRCCN-F18-08-404-00/V.J6,ISBN978-7-7989-5802-7;《开门大吉1、2》DVD专辑收录了《红尘情歌》等10部MTV作品,标明ISRCCN-F18-11-608-00/V.J6,ISBN978-7-7989-8467-5。上述四部专辑均在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有“孔雀廊公司出品”、“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字样。《流行经典第一、三辑》共收录了《爱就爱了》等165部MTV作品,根据其内页目录显示的内容,《爱就爱了》等19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竹书房公司;《被风吹过的夏天》等113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公司;《不顾一切的爱》等20部作品属于当然公司;《想》等13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东方公司。该专辑的外包装标有“中唱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字样,在包装封底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阿杜的VCD专辑《天黑》、《坚持到底》收录了《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天天看到你》、《一个人住》、《ANDY》、《撕夜》、《无法阻挡》、《你很好》、《离别》、《坚持到底》、《惩罚》、《放手》、《天蝎蝴蝶》、《幻想》、《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恩赐》、《相容》、《雨衣》等19部MTV作品。《天黑》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明“文音进字(2003)257号国权音字12-2003-0610号”、“ISRCCN-E04-03-421-00/V.J6”、“ISBN7-7994-1039-6”。《坚持到底》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明“新索音乐提供版权”、“文音进字(2003)361号国权音字12-2003-0664号”、“ISRCCN-E04-03-482-00/V.J6”、“ISBN7-7994-1160-0”。上述两部专辑均在外包装盒上写明“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除《天蝎蝴蝶》外,其余18部MTV作品包含在北京海蝶公司声称拥有著作权的涉案MTV作品中。林俊杰的DVD专辑《西界》收录了《独白》、《杀手》、《杀手@续》、《西界》、《无聊》、《K-O》、《大男人小女孩》、《LOVE》、《发现爱》、《不流泪的机场》、《BABYBABY》、《自由不变》、《江南》等13部MTV作品,《西界》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明“国权音字06-2007-0588号文音进字(2007)393号”。除《独白》、《杀手@续》、《无聊》、《LOVE》、《发现爱》、《不流泪的机场》、《自由不变》外,其余6部作品包含在北京海蝶公司声称拥有著作权的涉案MTV作品中。上述专辑光盘内圈均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来源识别码(SID码)。2013年4月16日,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60、3264、3266、3275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公证书后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8年7月28日、2010年11月11日、2008年9月11日、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7月4日,孔雀廊公司、北京海蝶公司、东方公司、当然公司和竹书房公司作为乙方分别与甲方音集协签订协议,均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不妨碍乙方行使其音像节目未授权音集协管理的权利;该合同不影响乙方在该合同签订之日前与第三方建立的著作权关系,但乙方应在向音集协进行音像节目登记时,就此做出特别说明;乙方应将其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像节目书面告知音集协,并为此填写由音集协提供的有关音像节目登记表格,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若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亦应立即书面通知音集协,乙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音集协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1月21日,东方公证处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依据该公证书后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与北京海蝶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北京海蝶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权利存续期间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海蝶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3年9月12日、2015年3月4日和3月24日,雨花台公证处出具(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4号、(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156、160、206号公证书,证明当然公司、东方公司、竹书房公司、孔雀廊公司均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2014年5月19日,唱片总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出版物的情况说明》,声明《流行经典第一、三辑》的音像制品专用书号分别为ISBN978-7-7999-2129-7和ISBN978-7-7999-2275-1,分别出版于2011年和2013年,上述专辑系该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版,由音集协监制的出版物,上述出版物责任编辑王洁,联系电话:010-6525****转837。二、涉案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2014年9月25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丰亚所)向南京市秦淮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对无锡市部分娱乐经营场所涉嫌侵权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9月28日下午14点20分,该公证处公证员蔡伟、公证员助理许阳与丰亚所的委托代理人邓旭,共同来到位于无锡市北塘区惠钱路131号乐酷量贩KTV,公证人员使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门头进行拍摄。邓旭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前台刷卡支付166元,取得商户名称为北塘区乐酷歌厅的签购单一张,邓旭将签购单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后进入212号包间。邓旭对用于存储该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HD摄录一体机的SD卡内存进行清洁,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SD卡内存为空。随后,邓旭在该包间内安放摄录一体机,并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不间断录制。16时29分,录制结束,获取视频片段共三个,包含音乐电视作品共214首,其中《最炫民族风》整首播放,其他歌曲部分播放。上述行为结束后,邓旭将有上述视频内容的SD卡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当晚,公证人员将SD卡中的视频片段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中后,SD卡交还给邓旭。在公证处,公证员将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并将拍摄所得视频刻录制成光盘附于公证书,现场所得票据经公证人员复印后,原件交由邓旭带回保管。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邓旭在《工作记录》上签名。2014年10月16日,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证据保全的过程出具了(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4071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粘连的票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照片均系现场拍摄所得,光盘内容为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丰亚所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诉讼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MTV作品与涉案MTV作品进行比对,乐酷歌厅认为《爱有灵犀》等106部被控侵权MTV作品的画面上有“友友音乐”、“华宇”、“扬声”等第三方权利人的标识,《故意不爱你》等9部被控侵权MTV作品因光盘播放原因无法比对,对于其他被控侵权MTV作品的画面与涉案MTV作品的画面一致没有异议。《故意不爱你》等9部被控侵权MTV作品由本院进行比对,与涉案MTV作品的画面一致。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2010年2月1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广东音像出版社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2014年3月5日,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出具(2014)沪虹证经字第247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后所粘连的附件,出版前缀码F18属于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2014年9月1日,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音集协与乐酷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音集协支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5000元,在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音集协是否享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对于此焦点,音集协认为《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流行经典第一、三辑》等专辑的外包装上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结合《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证明音集协已经取得涉案MTV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故其享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控侵权MTV作品是否显示第三方权利人的标识不能影响对被控放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乐酷歌厅认为《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及《流行经典第一、三辑》均为非法出版物,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音集协不应享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音集协享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一、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本案中,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变更而来,且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故其与中唱公司一样,均为正规出版公司。依常理,上述公司在出版专辑时,均会事先对作品的相关权利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才会予以出版,并且《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流行经典第一、三辑》等专辑的包装盒上写明了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版号(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等信息,光盘内圈亦刻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来源识别码(SID码),故可以据此认定上述专辑为合法出版物,孔雀廊公司等公司为相关专辑的著作权人,故乐酷歌厅关于上述专辑为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二、在不同的时期,同一作品上标注了不同的著作权人,说明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存在流转的情形,在判断何者为当前的著作权人时,应当以时间在后发行的出版物所载明的著作权人为准。《天黑》、《坚持到底》、《西界》专辑的发行时间均在《流行经典第一、三辑》专辑的发行时间之前,由此可以认定北京海蝶公司为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二条第1项规定,孔雀廊公司等公司均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孔雀廊公司等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因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孔雀廊公司等公司所有,在无证据证明孔雀廊公司等公司未将涉案MTV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的情况下,依据上述条款,本院可以认定孔雀廊公司等公司已将涉案MTV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对涉案MTV作品享有信托管理放映权、复制权的权利。综上,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乐酷歌厅未经音集协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被控侵权MTV作品,侵犯了音集协经授权所取得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音集协在本案中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量涉案203部MTV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知名程度以及乐酷歌厅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关于音集协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取证费用等,均系其依法维权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因此本院根据本案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关于音集协主张的律师费,虽然尚未实际支付,但该费用系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而且是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计入本案赔偿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塘区乐酷歌厅立即停止侵害《最炫民族风》等203部涉案MTV作品(详见涉案作品目录)的著作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MTV作品;二、北塘区乐酷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4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70元,由北塘区乐酷歌厅负担2680元。(该款已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北塘区乐酷歌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婉龄涉案MTV作品清单(共203部)著作权人为孔雀廊公司的涉案MTV作品(共38部):《最炫民族风》、《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红尘情歌》、《寒江雪》、《对不起,现在我才爱上你》、《自作多情》、《寸草心》、《深夜地下铁》、《爱有灵犀》、《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爱情红绿灯》、《听我说,亲爱的》;著作权人为竹书房公司的涉案MTV作品(共19部):《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被怕有我》、《感受》、《满天风雪》、《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爱简单》、《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公司的涉案MTV作品(共113部):《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换季》、《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一个人住》、《ANDY》、《撕夜》、《无法阻挡》、《你很好》、《离别》、《惩罚》、《放手》、《幻想》、《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恩赐》、《相容》、《雨衣》、《哈啰》、《没什么好怕》、《下雨的时候会想你》、《退让》、《小说》、《无能为力》、《爱你比我重要》、《祝你快乐》、《爱字怎么写》、《天涯海角》、《下雪》、《有你才完整》、《新家》、《差一点》、《爱上谁》、《人狼》、《还你自由》、《我在你的爱情之外》、《期待你的爱》、《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相拥》、《小酒窝》、《加油》、《X》、《完美新世界》、《真实材料的我》、《江南》、《害怕》、《天使心》、《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无尽的思念》、《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不死之身》、《爱情Yogurt》、《NowThatSheisGone》、《杀手》、《K-O》、《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IAM》、《爱笑的眼睛》、《记得》、《放开爱》、《好好^爱^》、《新少女祈祷》、《有没有》、《一样爱着你》、《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想象之中》、《拆东墙》、《微博控》、《幻听》、《playwithstyle》、《装糊涂》、《伴虎》;著作权人为当然公司的涉案MTV作品(共20部):《不顾一切的爱》、《我是真的爱上你了》、《躲不了》、《故意不爱你》、《好想对你说》、《黑色的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想像》、《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Di-da》、《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著作权人为东方公司的涉案MTV作品(共13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那段岁月》、《栀子花开》、《北京之雪》、《日出》、《冷艳》、《尽在不言中》、《分享》、《两个世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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