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东宏景房地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道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宏景房地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陈道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21号原告:广东宏景房地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桐灿,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煜,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槟矫,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317。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宏景房地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6169.51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6144.51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