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88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赵美田,阜南县法学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