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中专文化,临清市德能电厂职工。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学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自2014年以来,利用手机在“激情四射”、“临清约炮”QQ群聊天工具中,分别以群主、管理员的身份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文件69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利用聊天工具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自2014年4月份以来,利用在“激情四射”和“临清约炮”的QQ群中担任群主和管理员的身份,通过其使用的“小米”牌手机,上传69个淫秽视频至上述群聊版面,供群成员浏览、下载及观看。2014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将涉案淫秽视频资料提取,保存至光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视频光盘三张,“小米”牌手机一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利用互联网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卷移送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