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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泰与被告庆城县农牧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泰,庆城县农牧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李永泰被告庆城县农牧局,住所地庆城县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白玉库。委托代理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泰与被告庆城县农牧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永泰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