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嘉善鸿达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龙辉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3158号申请执行人嘉善鸿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龙辉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长矿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善鸿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龙辉建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两年前已易主,银行帐户无存款,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31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卫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