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翟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74号原告翟某。被告张某。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翟某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张某住址及联系方式送达时,均未送达到被告张某。后发现被告张某并未在本院辖区内居住,而是现租住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夏家店一年有余,其的工作单位也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的现在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应由被告张某现在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