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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多镇、崔世芳与张明彦、张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吴多镇,男,汉族,生于1943年7月20日,农民。原告崔世芳,女,汉族,生于1947年1月16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耀华,陕西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XX继,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起诉、承认、放弃、和解、变更、上诉等权利)。被告张明彦,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日,农民。被告张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多镇、崔世芳与被告张明彦、张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多镇、崔世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多镇、崔世芳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多镇、崔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吴多镇负担。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帅帅 百度搜索“”